什么是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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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品房?
就是由开发商建来卖的房子,能办房产权,自建房不是。
什么是配套商品房?
配套商品房: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为居民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按照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产权证上会加盖配套商品房印章,在取得所有权的3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商品房原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经批准用于市场*而建造的房屋。而商品房中可能包括有住宅、商业用房等。商品房取得房产证后对于所有权交易没有时间限制。
什么是商品房包销?
(1)商品房包销是一种特殊的由包销商和开发商合作进行的承包销售商品房的行为。由于不动产的销售有其主体条件限制,只有开发商才有权预售或*所建的商品房。所以,包销商必须以开发商的名义或者同时以自己作为包销商的名义进行包销行为 (2)在包销期限内,包销商根据包销合同对商品房享有销售权、卖价权和获取包销基价与销售价之间差价的权利。在包销期限内,开发商将自己—定数量的商品房的预售权或*权转让包销商专营,取定的包销价,把销售价与包销价的差价利益的风险同时转移给包销商,而开发商则丧失了自行销售房屋的权利。 (3)包销商的包销行为具有—定的风险性。在包销期限届满,销商如未将包销的商品房全部售出,则应该按合同的约定承购剩余该商品房,付清全部包销款。对于这部分剩余的包销商品房,包销商和开发商之间则由原来的包销关系转为实际上的房屋*关系。 (4)开发商与包销商之间的包销合同是有时间限制的,称为包销期,包销商必须在包销期内将房屋销售完,否则就要承担—定的包销风险。
什么是商品房预售?
预售,一般就是房子没盖好先卖,就是所谓的期房。
什么是存量商品房
就是二手房,只不过换个好听的名字,叫存量房而已
什么是商品房预售
他是指房子还没建好 但是符合预售标准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什么是商品房预告登记
在商品房成为现房之前,属于期房阶段,此时的房子不能出房产证,只有预告*明。如果要办贷款,就需要用此房屋作抵押登记手续,房管局会给抵押权人(一般是银行)一张抵押物的凭证,就是抵押权预告*明,用以证明此房屋是抵押给抵押权人的。
什么是自主型商品房
北京市住建委2013年10月22日发布,2013年北京将推出2万套自住型商品房,2014年计划推出5万套左右。此类住房价格比周边商品住房低30%左右,面向全市符合限购条件的家庭;购买此类住房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五年后上市收益的30%上交财政。 2013年11月12日,首批7个2013年北京市第一批自住型商品房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在北京市规划展览馆正式对外开放。 [1] 金隅嘉业近期朝阳北路高井星牌建材厂地块、东坝单店地块两个自住型商品房项目已于2014年2月15日上午10点开始进行网上申购报名。[2] 2014年2月,丰台西局一限价房项目每平方米定价2.1万元,“*近”北京市新推出的自住型商品房每平方米2.2万元的价格。北京市住房建设管理部门表示,自住型商品房价格不会长期“封顶”,还将遵循最初设定的“比周边商品住房低30%左右”的定价机制,销售价格将随行就市希望回答可以帮到你
什么是商品房购销合同?
它主要内容是规定了商品房购销活动过程中各环节必须明确的当事人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具体有: (1)规定甲方用地依据及商品房座落位置,乙方所购商品房的面积、价格与费用,实际面积及暂测面积差异的处理; (2)规定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3)规定质量争议的处理,物业管理的约定、保修责任等; (4)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房屋平面图及装饰、设备标准等。
什么是商品房包销合同?
商品房包销是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构成的一种特殊的承包销售商品房的行为,是包销商以开发商的名义或同时以自己作为包销商的名义,在约定的包销期限内对外承包销售开发商的一定数量的商品房,并按约定支付包销价款,获取销售差价利益;包销期限届满,由包销商承购未售完的商品房的行为。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的原则,司法解释将包销合同定性为无名合同,同时也对当事人违反包销合同的责任予以明确。 商品房包销是一种特殊的附条件的商品房*行为。所附的条件就是包销行为,如在包销期限内全部售出包销房的,则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不发生包销房的直接*行为;如在包销期限届满后全部或部分未售出包销房的,则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就所剩的包销房发生直接的*行为。 如果包销合同约定明确,应当按照约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当事人对包销期满后未*房屋的归属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包销价格由包销人购买。司法解释还规定,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包销合同约定,自行出卖已经约定由包销人销售的房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包销人的损失。 如果发生购买人因为商品房*合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纠纷,*法院将会通知包销商也参加诉讼。房地产开发企业、包销人和买房户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什么是商品房认筹?
首先应明确:任何形式的“认筹”、“内部认筹”“VIP排号”等行为,都是房地产开发商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的非法活动,是*明令禁止的。 “认筹”的具体*作大致有以下几个环节。首先是消费者去开发商那里填写个人*,在交纳一笔数额不菲的“诚意金”后,将领取到一张叫VIP卡、VIP*、VIP消费卡或认筹卡等名称五花八门的“*”。拿到这些“*”之后,消费者即获得了“认筹”资格。但往往有“认筹”资格的消费者的数量会远远超过楼盘实际推出的房屋数量。 第二步就是所谓的“解筹”(一般的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资格后才开始“解筹”)。在“认筹”数超过实际可提供的房屋数量的情况下,开发商一般采取“抽签”的形式,从已“认筹”的消费者中“抽”出可以选房者。之后,被抽中的选房者在统一选房号统一交首期,统一签署认购书或预售合同,挑中房号后,将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合同”。之后再是签订《预售合同》或者《房地产*合同》。 据说,所谓“认筹”是深圳开发商从*同行那里学来的一个楼盘营销手段,不过,淮橘成枳,“认筹”来到内地之后,却正以另外一种形态“肆*”开来。
什么是自助型商品房
北京市住建委2013年10月22日发布,2013年北京将推出2万套自住型商品房,2014年计划推出5万套左右。此类住房价格比周边商品住房低30%左右,面向全市符合限购条件的家庭;购买此类住房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五年后上市收益的30%上交财政。 2013年11月12日,首批7个2013年北京市第一批自住型商品房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在北京市规划展览馆正式对外开放。 [1] 金隅嘉业近期朝阳北路高井星牌建材厂地块、东坝单店地块两个自住型商品房项目已于2014年2月15日上午10点开始进行网上申购报名。[2] 2014年2月,丰台西局一限价房项目每平方米定价2.1万元,“*近”北京市新推出的自住型商品房每平方米2.2万元的价格。北京市住房建设管理部门表示,自住型商品房价格不会长期“封顶”,还将遵循最初设定的“比周边商品住房低30%左右”的定价机制,销售价格将随行就市。[3]
什么是保障性商品房
保障性商品房是*扶持建的,为了保障老百姓有房主住,住的起的价格比市价低得多的房子。
什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
就是卖给你,但是房子还没建成(或是还没办法拿到产权证),你定金付了,就会给你预售合同。首付暂时不用。等到房子建成,或是可以拿到产权证时,如果你按揭付款,产权证就会抵押在银行,直到按揭结束才会把产权证给你。如果是一次性付款,马上就可以有产权证。
什么是土地证商品房
商品房个人手里那来土地证,有房产证就证明房子是你的,土地永远都不是你的
什么是商品房认购书?
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
什么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同意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惟一合法凭证。其主要内容有:预售许可证号、销售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预售建筑面积、房屋坐落位置(含幢号)、房屋使用性质、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等。
了解下什么是商品房预约合同?
商品房*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合同,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合同。 商品房*合同作为不动产*合同的主要类型,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标的物在法律上呈现出复杂的形态。交易的房屋既可能是已建好的房屋,也可能是尚未竣工的房屋,而且还包括建筑物和小区的公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成立条件。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行政干预强烈。由于土地房屋类不动产价值巨大,对国计民生影响很大,*对房地产行政监管相对较为严格。如*实行登记制度、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实行限购政策等。
请问什么是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
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是指银行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贷款合作协议,购房人(借款人)以所购房屋作抵押向贷款行借款,并由开发商承担担保责任的贷款合同
请问什么是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
在我国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开发房商与预购人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后,预购房屋的购房者就享有了房屋购买的债权,但实际上房屋仍由开发商占有。开发商虽然负有在约定的时间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但当房屋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开发商很有可能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即出现一房多卖的情况。 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保证商品房交易安全,维护商品房交易秩序,《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7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合同签订后,预购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预售方未经预购方同意,又就同一预售商品房与他人签订预售合同的,应认定后一预售合同无效;如后一合同的预购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认定后一合同有效,但预售方给前一合同的预购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由此不难发现,虽有法律对于开放商违约时给与了购房者经济上的救济,但开发商的处分行为并未得到充分控制,购房者的交易目的并没有实现。商品房登记预告的出现弥补了预售备案制度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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